情夫偷情时坠亡情妇要赔偿吗?法院:死者应对自己负责
原标题:情夫偷情时坠亡情妇要赔偿吗?偷情法院:死者应对自己负责
情夫与情妇偷情,不想情妇的时坠老公突然回家,情夫躲进卫生间后坠楼身亡,亡情情妇是妇赔否该赔偿相关损失呢?前日,石狮市人民法院官微首次公布了去年审理的偿法这起离奇的案件。
海峡网12月13日讯(泉州网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蔡美婷)情夫与情妇偷情,院死不想情妇的应责老公突然回家,情夫躲进卫生间后坠楼身亡,对自情妇是己负否该赔偿相关损失呢?前日,石狮市人民法院官微首次公布了去年审理的偷情这起离奇的案件。
情夫坠楼死亡 亲属索赔28万元
事情发生于2年多前。时坠
2016年4月23日晚9时许,亡情周某(男)与饶某(女)通过电话联络,妇赔约定到饶某宿舍约会。偿法双方见面后,院死将房门反锁并发生了关系,事毕,二人在床上继续聊天。
晚上9点40分许,饶某的老公赵某突然回家,发现门打不开,便敲门让饶某开门。为免奸情败露,情急之下,饶某谎称在上厕所拖延时间,以便让匆忙躲进卫生间的周某穿上衣服。
准备开门时,饶某听到厕所外铁棚被砸到的声音。打开房门后,饶某进入卫生间发现周某已不在,走向窗户看了一下,发现周某已从卫生间的窗户掉了下去。
周某坠楼后,被送到医院治疗,但13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高坠导致重度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被鉴定为死亡原因。
周某的妻女及父母向法院起诉称:当晚饶某多次约正在上夜班的周某到宿舍约会,周某如约而至。饶某的丈夫回家急促敲门,情急之下,不熟悉地形的周某选择跳窗脱逃。饶某没有制止,结果造成本案后果。如果饶某不电话约周某,事发时如果及时制止周某跳窗,悲剧肯定不会发生。因此,饶某对周某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饶某赔偿损失28万元。
饶某辩称,原告所述纯属凭空想象,自行杜撰,违背事实真相。首先,周某先打电话提出约会。其次,被告在给老公开门时并不知晓卫生间里的情况,无从知道周某因何坠楼或如何坠楼,更谈不上“没有制止”或“听之任之”。第三,被告饶某与死者周某“约会”仅属道德谴责问题,与周某死亡结果在法律上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偷情违背公德 后果不受保护
石狮法院审理认为,经调查,周某坠楼事件发生后,饶某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存在饶某是非过错的事实认定,故原告方关于事实的主张属臆想猜测,没有事实证据,不予采信。周某与饶某之间发生婚外偷情行为的民事活动,违背社会公德,其民事行为后果不应受法律保护。
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一审宣判后,原告服判没有提起上诉。
这起案件中,法院没有和稀泥,是非曲直分个清。那么,案件裁判的依据是什么?
法官说,该案当事人的民事行为活动中,民事活动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范,饶某是否具有过错行为或在活动中是否受益,是处理案件的关键问题。
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可以预见从位于四楼的卫生间窗户出逃存在的危险性,但因害怕偷情事件败露,仍自愿冒损害发生的危险,致使自己死亡,其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周某本人的重大过错是导致其坠楼受伤引发死亡的根本原因,饶某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社会上有议论,毕竟人死了,饶某是不是应该给些补偿?对此,法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偷情活动不存在从事正当合法的利益事项,周某并非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因此,该案不宜按公平角度来平衡双方利益损失,从而责令饶某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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